由石头极速入门区块链
雅浦岛是在太平洋西部加罗林群岛中的一个岛,也是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最西的一个州。雅浦岛位于太平洋板块接邻菲律宾板块的区域,岛上地势起伏,被茂密的植被所覆盖;海岸则大部分是被珊瑚礁包围的红树林沼泽。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(体型最大)货币所在地,雅蒲岛的居民在土地和房屋的买卖交易时,仍用直径4米、重5吨的石材当货币使用。
这就是著名的“石币岛”,也是已知最早类似“区块链”的存在。石币≈区块链,是的,从本质上来讲,两者几乎一模样。我们讲从石币上快速认知区块链是怎么样一种存在。
传说,公元500年左右,雅浦岛一位名叫安瓜曼的年轻渔民在航行中迷失了航向,漂到了一座无人岛上。岛上有一种以前从没见过的巨大石块。安瓜曼将无人岛当成了“神”的领地。后来,他用小木舟带着几块岩石回到雅浦岛,并将其形容成是“神的馈赠”。这一说法得到了岛民的普遍认可。自此,这些在今天人们看来就是石灰岩的石块,却成了当地人的宝贝,采自无人岛的石灰岩成为当地人最重要的“财富”之一。又过了500年,雅浦的一位部落酋长提议,大家一起出发去无人岛采石,并以石头为原材料制作货币,雅浦岛的石币自此诞生。
石币呈圆形,中间有孔,规格多样。开采困难,来自附近的帕劳或者关岛,需要通过木筏运送到岛上,一旦到达就放置在显眼的位置,确保每个人能看到它。用来支付的时候并不需要移动它,石币拥有者只需要向全体岛民宣布所有权转移到下一个人而已。偷走石币是没有用的,岛民们采用“记账法”,交易双方会在众人的监督下变更石币所有者,或者做上一个记号以显示所有权易手,所有者无须实际持有也能确保自己的财富被认可,所有岛民都知道它的归属。
极为夸张的一个案例是,当时岛上有户人家被公认为“巨富”,即拥有一块巨大的石币。然而没有一个人,包括他们在世的家人,亲眼见过或触摸过这块巨大无比的“斐”。
相传,这笔公认的巨额财富来自两三代之前,先祖的一次石币开采活动。多年以前,他家的先祖随岛上的勇者们去无人岛采石,找到一块大得出奇的“斐”。返程途中,海上刮起了风暴,为了保命,他们不得不砍断缆绳,石币也随之沉入海底。回到岛上,所有人都作证说,这块“斐”的体积十分巨大,品质特别优良。岛民们认为,石币的丢失不能怪罪拥有者,石沉大海纯属意外。且石币“存放”于海底极为安全,无非就是换个地方保存而已,并不影响财富存在。于是,尽管今天的人们并没有见过这块巨大的石币,但它所象征的财富和购买力还是保留了下来。这户人家就这样成了当地巨富。
可能你会奇怪,我们一直在介绍石币,它跟区块链有什么关系?我们用区块链最早的应用比特币来对比一下,你就会发现,除了代码,两者几乎一模一样。
石币是全体岛民共同认知做为价值载体,而不是岛主,或者“银行”。 比特币是全体节点认知做为价值载体,没有中介机构。
石币很难获得,开采困难,一旦获得全部岛民都会知道,认可它的价值。 比特币需要工作量证明,进行一定的数学计算,来竞争获得比特币,一旦获得全网认可它的价值。
石币的来源清晰,花费过程全体岛民都清楚,不论是偷走,还是更改都没有意义。 比特币交易公开开放,全体节点一同维护,并且极难篡改。
虽然说法不是很严谨,但是这么看来是不是两者极为相似!实际上区块链技术的最早发明,就是为了解决点对点电子货币的诸多问题。
1903年,美国人类学家威廉·亨利·福内斯三世漂洋过海来到雅浦岛,岛上独有的交易体系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。回到美国后,他将岛上的见闻写成了《石币之岛》。这一作品影响了人们对货币及其发展史的认识。
凯恩斯在《货币论》的开篇中便写道:“账面货币是表示债务、物价与一般购买力的货币。这种货币是货币理论中的原始概念。”后面又写道:“福内斯的书让我们了解到,有一个民族对货币的观念可能比其他国家的人聪明得多。雅浦岛的实践更有逻辑,储备黄金这种现代的做法可以从中汲取很多经验。”
1991年,美国著名经济学家、货币学派代表人物米尔顿·弗里德曼也高度评价了雅浦岛的石币交易体系。他归纳说:“无论石头还是黄金,本质上都代表着一种约定俗成的信用。问题的关键在于其是否会被接纳,被接纳的范围有多广。雅浦岛的岛民们明显对公认的实体通货并不关心,这表明货币可以不是一种商品,而是信用与清算构成的一套体系。”
在此,我们不深究货币的发展历史与意义。只是通过石头这种特别的“货币”载体的案例,来帮助大家去快速认知区块链。通过石头币我们不难看出,在具有共同认知,去中心化,集体维护,极难篡改等特性的时候,不论是石头,还是区块链都可以成为“货币”--某种价值,的载体。
当然,不仅仅是电子货币这种最早期的区块链应用可以用石币去理解,其他方面石头币也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区块链。石币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账本,岛上发生的每笔交易,都记录在石币上,由所有岛民一同维护的账本。而区块链技术,也可以看作是一个账本,使用了很多技术,也同样实现一同维护,一同认可,极难篡改的账本。
这样的“账本”,可以用来解决很多“信任”相关的问题。
我们来看一个案例
2014年,郑州高先生的一位朋友资金链出了点问题,需要向洛阳银行郑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。按照银行规定,大额贷款需要第三方做担保,于是,高先生的朋友找到高先生,请求高先生为他的贷款做担保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、《物权法》、《担保法》和《担保法解释》中的相关规定,当债务出现问题时,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:民事责任、民事连带责任、保证责任、赔偿责任。换句话说,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时,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。
2015年,“朋友”无力如期偿还贷款,后经“朋友”周旋,洛阳银行同意办理续贷,但续贷同样需要第三方担保。到此时,高先生本来可以全身而退了,因为洛阳银行同意续贷,相当于“朋友”借新债偿还了旧债,高先生与洛阳银行的担保合同即行终止。由于“朋友”一时找不到新的担保人,所以,在洛阳银行和“朋友”的再次要求和说服下,高先生同意为“朋友”做300万的担保。
2016年,“朋友”依然无法偿还贷款。洛阳银行再次给“朋友”办理了续贷手续,不过这次没有要求高先生为“朋友”续担保,按说,“朋友”已经如期偿还了贷款(以新还旧),高先生与洛阳银行的担保合同已经终止,没有再续签担保合同,高先生便无须为“朋友”的后续贷款承担担保责任。
2017年,洛阳银行一纸诉状,将“朋友”和高先生告上法庭。庭审中,高先生发现,洛阳银行将“朋友”第一次贷款时间往后推了一年,将14年改成15年,这样,高先生还在担保期限之内。高先生当即对洛阳银行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材料提出质疑,并要求对材料进行司法鉴定,洛阳银行怕证据造假行为败露,便匆匆撤诉了事。高先生则以为因担保引发的纠纷到此为止了,岂料后续发生的事比他想象中的性质要严重得多。
时隔两年,担保再起风波,300万变1300万时间进入到2019年,因为“朋友”仍然没有能力偿还贷款,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再次起诉“朋友”,高先生作为第二被告被洛阳银行一并诉至法院。原告递交法院的诉讼材料中,高先生与原告洛阳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中的担保金额由2015年时的300万变成了1300万!高先生查看原告的诉讼材料发现担保金额处的大写“叁佰万”前面的“壹仟”和后面的“整”字根本不是他的手笔,怀疑担保合同被篡改,于是向法庭提出做笔迹鉴定的请求,法庭同意随机抽取鉴定机构对笔迹进行鉴定,而洛阳银行则故伎重演,慌忙撤诉回避。
2020年7月,洛阳银行郑州分行第三次起诉“朋友”和高先生。起诉高先生的理由仍然是承担1300万的担保责任。高先生再次对原告的起诉依据(担保合同)提出质疑,申请法庭对担保合同中的担保金额笔迹进行司法鉴定,但遭到法庭拒绝,理由是:笔迹鉴定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,并直接判定高先生承担1300万的担保责任!
笔迹鉴定出结果,担保合同被篡改
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,高先生不能接受,随即提出上诉,经过反复努力,二审法院同意了高先生的笔迹鉴定申请,并在法院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了“广东明鉴司法鉴定中心”对担保合同中的担保金额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。
2021年1月,广东明鉴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认为:担保合同中的“壹仟”和“整”的笔迹与“叁佰万”不一致,确认是后添加上去的。高先生与洛阳银行郑州分行的担保合同中的担保金额系篡改!二审法院采纳了广东明鉴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,判决高先生承担300万的担保责任。
在上述案例中,试想一下,如果这份“合同”记录在区块链中,由所有节点一同维护,那么还会出现这种篡改合同的问题吗,哪怕是银行单方面篡改,区块链网络中的其他节点也不会“认可”这种篡改行为,高先生也不会遭遇这种糟心的问题。
区块链是通过技术(代码)来解决“信任”问题的技术。它使我们不用依赖中心化机构,中介机构,中介人等而通过技术去保证数据的安全性与不可篡改性。